(2016)闽0205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儒虎与刘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儒虎,刘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1516号原告陈儒虎,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被告刘勇,男,1985年4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儒虎与被告刘勇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儒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儒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儒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儒虎负担。审 判 长 赖清龙代理审判员 陈雅真人民陪审员 吴伟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伊颜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