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1执4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建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建东,张晓平,莫晓伟,王丽娜,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建东,张晓平,莫晓伟,王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37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端木琦、吴立开,系申请执行人职员。被执行人陈建东,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张晓平,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莫晓伟,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王丽娜,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建东、张晓平、莫晓伟、王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412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陈建东、张晓平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8581120140033152《个人保证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30万元、期内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从2014年7月9日开始计算至2015年7月8日止)、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5年7月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执行人莫晓伟、王丽娜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行申报。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各被执行人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向温州市车管所查询,各��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资料、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3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阮选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