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国军、刘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国军,刘艳,过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2715号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康见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越华,系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田支行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国军,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被告:刘艳,女,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被告:过辉,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军、刘艳、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43元,减半收取计671.5元,由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