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泰安弘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新泰中泰牧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泰绿丰牧业有限公司、新泰市丰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泰市新莱特种猪场、新泰市淀粉厂、高立保、刘美、刘政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弘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新泰中泰牧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泰绿丰牧业有限公司,新泰市丰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泰市新莱特种猪场,新泰市淀粉厂,高立保,刘美,刘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弘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兆瑞,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新泰中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法定代表人高立保,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东新泰绿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法定代表人王磊,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新泰市丰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法定代表人鹿绪兵,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新泰市新莱特种猪场,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法定代表人高立保,场长。被执行人新泰市淀粉厂,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法定代表人朱成安,厂长。被执行人高立保,男,1968年出生,住新泰市。被执行人刘美,女,1968年出生,住新泰市。被执行人刘政,男,1982年出生,住新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弘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泰中泰牧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泰绿丰牧业有限公司、新泰市丰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泰市新莱特种猪场、新泰市淀粉厂、高立保、刘美、刘政(2014)泰山商初字第66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除查封被执行人部分存款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