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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郝玉萍与被告温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萍,温喜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5民初1888号原告:郝玉萍,女,汉族,住志丹县。被告:温喜军,男,汉族,住志丹县。原告郝玉萍与被告温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玉萍与被告温喜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玉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潢材料款13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从2015年起,被告在志丹县城给他人装璜住宅,一直在原告的门市购买材料,以记账的形式赊账,于2016年4月6日,经过结算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之后被告一直不予偿还。被告温喜军承认原告郝玉萍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郝玉萍材料款135000(已支付9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交纳1500元,由被告温喜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艳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保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