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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姜启珏与山东信合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启珏,临沭鑫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信合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722号申请人:姜启珏被执行人:临沭鑫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希,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信合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希,经理。本院在执行姜启珏与临沭鑫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省信合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9民初3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