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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掖市擎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销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擎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79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擎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孝,系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29628602-7被执行人李权,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昭武小区2号楼3单元101室申请人张掖市擎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临民初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权与申请人张掖市擎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决,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临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