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6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彭仁况与曾永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仁况,曾永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6823号原告彭仁况,男,汉族,1978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陈明晓,广东法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少雄,广东法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永增,男,汉族,1971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上列原告彭仁况诉被告曾永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仁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25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星如书记员 梁娇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