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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4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杨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4执173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杨某某、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李 钤审判员 赵铁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兆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