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思梦与陈小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梦,陈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陈思梦,女,2005年7月4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0。法定代理人:胡本英,女,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陈小忠,男,1978年7月3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汉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540元,已执行款5054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广汉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