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9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9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55年7月6日出生于广西田林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林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21由田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由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广西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6)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承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农班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承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黄承忠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位于田林县乐里镇启文村立屯“囊环”(地名)处的57株松树,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16.7922立方米。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黄承忠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承忠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承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黄承忠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田林县乐里镇启文村立屯“囊环”(地名)争议地处擅自砍伐了57株松树,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16.7922立方米。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黄承忠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5日,其作为见证人到“囊环”(地名)参与现场勘查活动,现场有黄承忠用油锯砍伐松木后留下的树桩,还有好多松木原木未驮运。“囊环”(地名)的林地是屯里群众在2001年分给黄某9、黄某8一家,在分之前黄承忠已在“囊环”(地名)经营有2-3亩的林地种植一些木薯。黄某8一家在分得林地后就调来苗木种植,其与屯里的群众都得去帮忙种植。过后黄某8他们不在家不得管护林地,黄承忠就扩大位置种植杉木、板栗,黄���忠砍伐的松木是黄某8种植的。2、证人黄某2、陆某1、梁某、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2、陆某2、黄某6的证言证实,“囊环”(地名)的林地是屯里群众在2001年分给黄某9、黄某8一家,在分之前黄承忠已在“囊环”(地名)经营有2-3亩的林地种植一些木薯。黄某8一家在分得林地后就调来苗木种植,其与屯里的群众都得去帮忙。过后黄某8他们不在家不得管护林地,黄承忠就扩大位置种植杉木、板栗,黄承忠砍伐的松木是黄某8种植的。3、证人黄某7、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春节前,黄承忠在“囊环”(地名)砍伐松木,春节后拉了一农用车木材出去卖。黄承忠所砍伐的松木是黄何宽的,因为种植松木苗时其与屯里的群众得一起帮忙。4、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囊环”(地名)与“渭林”(地名)实际都是同一个地方,该林地以前本屯与洋喜坪���在纠纷,后来经过调解处理清楚。2002年、2003年,屯里的群众说黄何华在屯里没有林地就把“囊环”(地名)给了黄何华。在分给黄何华之前,黄承忠在“囊环”(地名)已经种植有三亩左右的木薯。林地分给黄何华后,乐里镇林业站送了一些松木苗给启文村种植,其当时作为启文村主任就要求在“囊环”(地名)连片种植松木。种植苗木时立屯的群众一起帮忙黄何华,同时其也同意黄承忠要了一些松木去种他那三亩地。过后黄何华不在家管护,黄承忠就逐渐扩大他的地种植。2016年7月26日,其到现场的对面公路看了一下,黄承忠砍伐的松木有几株是黄何华种植的,其他都是黄承忠自己种植。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其到田林县城修理油锯,修好后顺路到姐姐家玩。其姐夫黄承忠说他们在立屯有一片松木大了影响板栗、杉木生长,要其帮忙砍伐。吃完饭,其姐夫带其到“囊环”(地名)指好范围,其便砍伐。其所砍的松木胸径大的有20多公分,小的有10多公分,都是在小沟的两边坡。砍完后,其只收100元钱的油费。6、证人黄某8的证言证实,2016年年初,黄承忠到“囊环”(地名)砍伐了其种植的松木,好在其发现快及时阻止。2001年,屯里的群众说其没有林地把“囊环”(地名)的林地分给其,黄承忠当时已在那里种植了2亩左右的木薯。分得林地后,乐里镇林业站送了一些松木苗给启文村,村里的群众就帮忙其到“囊环”种植松木。黄承忠并没有种松木,黄承忠为了占地,把其种植的松木苗拔出,在其地里种植板栗树,现在他所砍伐的松木是其的。7、证人黄某9的证言证实,其与其弟弟黄某8及其母亲分得了“囊环”(地名)的林地,2001年,乐里镇林业站送了一些松木苗给启文村,村里的群��就帮忙其到“囊环”种植松木。黄承忠并没有种松木,黄承忠为了占地,把其种植的松木苗拔出,在其地里种植板栗树,现在他所砍伐的松木是其的。8、证人黄某10、黄某11的证言证实,“囊环”(地名)的林地经调解清楚后,2001年、2002年林业站送松木苗到本屯,黄河宽说要全屯的群众一起到“囊环”(地名)种植,以后便是全屯的集体林场。而当时黄承忠家自己领松树苗到他家的板栗林地内种植,黄承忠现砍伐的是他自己种植的松木。9、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其丈夫黄承忠先到“囊环”(地名)开垦种植,2003年时,村主任潘某要求在“囊环”(地名)连片种植松木,并从林业站送来的苗木中拿了两箩筐送给其家种植,其家还得去捡黄何华丢掉的松木苗来种。2015年年底,其丈夫才让其弟弟把其家种植的松树砍伐。10、证人黄某12的证言证实,“囊环”(地名)的林地是其家先去开垦种植,2003年时,村主任潘某要求在“囊环”(地名)连片种植松木,并从林业站送来的苗木中拿了两箩筐送给其家种植,其家还得去捡黄何华丢掉的松木苗来种。2015年年底,其父亲黄承忠才让人把其家种植的松树砍伐。11、现场勘查笔录、被砍伐马尾松位置图、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现场进行勘查、拍照以及现场的概貌情况。12、现场勘查林木检尺登记表、现场勘查树高调查登记表、现场活立木蓄积计算表、现场勘查笔录、松木蓄木计算表、鉴定人员资质、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勘查鉴定被砍伐的松木为57株,蓄积16.7922立方米。13、田林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说明证实,“囊环”与“囊玩”、“渭林”同属一个地点的地名;黄河宽与黄何宽、黄某8系同一人。14���田林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承忠砍伐的林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1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承忠于2016年6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承忠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7、被告人黄承忠供述,2015年11月间,其小舅子“亚水”(李某2)拿油锯到田林县城修理后顺便到其家玩,其见他拿有油锯就让他帮忙其砍伐“渭林”(地名)的松木。他砍了约3小时,砍了57棵松树。砍伐的原木其小孩黄忠强卖了约2-3立方米,现在还有一部分在地里,有部分在河边,有点烂了。砍树后村里有人告其偷砍别人的树,但这些树都是其种植的,只是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以上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符并能相互印证,提取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和采用。��院认为,被告人黄承忠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无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承忠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承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国秀审 判 员 王金发人民陪审员 罗艳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碧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