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小东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04刑初121号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小东。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海南省儋州市第一看守所临时羁押,同年5月22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检公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东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丁银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小东于2014年11月、12月间,从一个叫“不六”的人处获得诈骗团伙使用的工商银行卡,在明知该卡内资金为诈骗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多次从银行ATM机为诈骗团伙提取赃款,并分别按所得赃款5%比例获利,其他赃款及银���卡交还给“不六”。一、2014年11月25日凌晨,被害人孙某某接到“中国好声音第三季”栏目组抽取为场外二等奖幸运用户中奖信息。于当日及次日,分四次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诈骗团伙提供的银行卡打款共计39600元。被告人陈小东在明知其银行卡内资金为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使用“不六”提供的银行卡,分别在海南省信用联社和庆分社ATM机、工商银行儋州市城北支行ATM机、工商银行儋州市琼西建材市场ATM机上提取被害人孙某某被诈骗的39600元,非法获利198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二、2014年11月29日,被害人齐某某收到上述中奖短信后,先后分四次以汇款、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诈骗团伙提供的银行卡打款共计24600元。被告人陈小东在明知其银行卡内资金为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使用“不六”提供的银行卡,在农业银行儋州市中兴大街明珠分理处ATM机上取款600元,非法获利3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陈小东在儋州市公安局西流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陈小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银行卡内的资金是诈骗所得,仍然替诈骗团伙提取赃款,并从中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相应证据,提请依法判处。审理中,被告人陈小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以其的能主动投案,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为由进行辩护,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1月25日凌晨,被害人孙某某手机收到一条中奖诈骗短信,孙某某根据短信提示与诈骗团伙取得联系,诈骗团伙要求孙某某先交纳保险金、税款、手续费等费用。2014年11月25日和26日,被害人孙某某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向诈骗团伙��供的银行账号先后分多次汇款共计39600元。被告人陈小东在明知诈骗团伙为其提供的银行卡内资金为诈骗所得的情况下,陈小东分别在海南省信用联社和庆镇分社银行ATM机、儋州市人民中路工商银行ATM机、儋州市文化南路工商银行ATM机、儋州市城北工商银行ATM机、儋州市琼西建材市场工商银行ATM机,帮助诈骗团伙提取赃款共计39600元,被告人陈小东获取5%的提成即1980元。二、2014年12月3日23时许,宝鸡市陈仓区居民齐某某手机收到一条中奖诈骗短信,齐某某根据短信提示与诈骗团伙取得联系,诈骗团伙要求齐某某先交纳风险抵押金、税款等费用。2014年12月4日,被害人齐某某以汇款、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诈骗团伙提供的银行账号先后四次汇款共计24600元。苻康彪(已判刑)受被告人陈小东指使,使用陈小东从诈骗团伙处取得的银行卡,为诈骗团伙提取赃款24000元。同日,被告人陈小东在明知诈骗团伙为其提供的银行卡内资金为诈骗所得的情况下,在儋州市中兴大街明珠分理处农业银行ATM机,帮助诈骗团伙提取赃款600元,被告人陈小东获取5%的提成即30元。另查明,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陈小东在儋州市公安局西流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陈小东退赔36000元,公安机关向被害人孙某某发还22205元、向被害人齐某某发还1379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并当庭经被告人质无异议,合议庭当庭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1、陈小东供述,他因诈骗被公安机关通缉,2016年5月13日他去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被关押在儋州市看守所。2014年11月25、26日和12月4日,他用诈骗团伙提供的银行卡在儋州市多家工行银行、农行银行的ATM机上取款七次,一共取了40200元。他清楚这些钱都是骗子骗来的赃款,骗子用网络诈骗的方法,给被害人发中���短信,骗被害人交手续费、保证金一类的。他帮诈骗团伙取款,骗子给他5%的好处费,如果是正常的钱,诈骗团伙不可能出5%的钱让他去取钱,他知道这是违法的事。他把剩余的钱和银行卡都交给一个绰号叫“不六”的人了。2、被害人孙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5日凌晨2点56分她收到1561766****手机短信:她的手机号码被抽中了“浙江中国好声音第三季”2等奖,奖励她98000元人民币和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领奖网址为:nhwd.cc。验证码为8800。她手机注册登录账号,网页上提示她的手机号码中了2等奖,未领取奖励。她接到号码为400006****电话,对方说:“你中了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的2等奖,奖品是98000元现金和一台苹果电脑,你先交5000元的保险金。”她按对方的要求向户名为李平的银行账号汇款5000元;对方又要求她交纳奖金20%的税款即19600元、个人税款4900元、激活金和手续费10100元,并向她提供尾号1535户名为*文胜的银行账号,她按对方要求通过银行向该银行账号汇款:税款19600元、个人税4900元、激活金和手续费10100元;以上共计39600元。3、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凭条、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11月25日,卡号为6212262201007866496银行卡,户名为李平的账户共发生一笔ATM转账交易,金额为5000元;2014年11月26日,账号为6215582201004221535,户名为符文胜的账户发生八笔ATM转账交易,分别为9800元、7600元、600元、1600元、100元、4800元、100元、10000元;以上银行交易与被害人孙某某陈述向诈骗团伙汇款相印证。4、银行视频监控证实,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小东持银行卡号为6212262201007866496户名李平的银行卡在海南省信用联社和庆镇分社ATM机取款5000元;2014年11月26日持银行卡号为6215582201004221535户名为符文胜的银行卡分别在:儋州市���民中路工商银行ATM机取款17400元、儋州市文化南路工商银行万福支行ATM机取款2300元、儋州市工商银行城北支行ATM机取款4900元、儋州市琼西建材市场工商银行ATM机取款10000元。共计39600元。且被告人陈小东对银行监控其取钱经过及取钱金额予以确认。5、被害人齐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3日晚上11点多,她手机收到短信:“恭喜您的号码已被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第三季]栏目组抽取为场外二等奖幸运用户,您将获得本栏目与赞助商送出的创业基金98000元人民币与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详情请用电脑登陆[中国好声音第三季]活动官方网nxge.cc领取。您的领奖验证码[8800]”。她用手机登陆这个网址,在里面看了她的二等奖品是98000元人民币和苹果笔记本电脑,然后又用她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和工商银行卡在网站上注册了信息,注册完后电脑提示让她和400705****电话联系,她把电话打过去,对方让她转01023号码,对方说她要领取奖品必须先办理5000元的安全风险抵押金,还说这5000元在她领奖时一起返还,并让她把5000元汇到工商银行卡为6212262201007866496,用户名为李平的银行账户。第二天早上9点30分左右,她给李平账户汇了5000元,对方又说要领取98000元按国税局要求缴纳20%的税,也就是现金19600元。对方向她提供账号:6215582201004221535,用户名是:符文胜。她在工商银行柜台给对方汇了10000元,对方让在中午11点30分之前把剩下9600元汇过去,她又给对方转了两次钱共9600元,她一共被骗24600元。6、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被害人齐某某于2014年12月4日向6212262201007866496银行卡,用户名为李平的卡上汇款5000元;于2014年12月4日三次向6215582201004221535银行卡,用户名为符文胜的卡上汇款共计19600元;与齐某某陈述相互印证。7、共同作案人苻康彪供述,在海南省儋州市,包括他们村上,最近几年有好多年轻人在做中奖诈骗的事,把钱骗来后,要找一些人拿银行卡去银行的自动取款机把骗来的钱取出来,他就是在做帮骗子取钱的事。骗子用手机给对方打电话,或者接对方打来的电话,告诉对方中奖了之类的,具体怎么说的,怎么把对方的钱骗来他不清楚。他取钱的银行卡是陈小东给他的,陈小东也做帮骗子取钱的事,取完钱之后,他把取来的钱和银行卡给陈小东,陈小东的银行卡是一个叫“阿牛”(苻粮)的人给的。林开安也在给陈小东提取赃款,陈小东是在给“阿牛”提取赃款。陈小东、林开安拿到的好处他不太清楚,应该和他一样。2014年12月4日10时35分左右,他在儋州市场那大镇中兴大街财政局对面的农业银行取款5000元;同一天10时50分左右,他在儋州市场那大镇中兴大街东头的琼西建材市场工商银行取款两笔共10000元;还是同一天的11时23分左右,他在临高县和舍镇的邮政储蓄银行取款三笔共9000元。他在2014年12月4日当天,三个地方总共取了24000元,骗子按5%的比例给他好处费。银行视频录像中的取款人就是他。8、辨认笔录及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陈小东指出2014年12月4日,用6215582201004221535银行卡,在儋州市中兴大街东段明珠分理处农业银行ATM机上提取600元的人是他本人。9、共同作案人林开安供述,2014年春节时,一个叫“阿牛”的男子和他联系,让他帮忙用银行卡在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取现金,取出来钱后,“阿牛”按所取数额的7%分给报酬,他就答应了。之后到下半年,他就开始帮“阿牛”取钱,“阿牛”让陈小东跟他联系,事先给他几张银行卡,然后陈小东会打电话告诉他哪一张卡有钱,他就骑着摩托车到儋州市区、宝岛新村、那大镇等地的银行ATM机上提取现金,取完钱后,他和陈小东联系,把现金交给陈小东,陈小东按约定好的提成给他好处费。苻康彪、陈小东也是负责给诈骗团伙取款的。他取完钱后把卡都交给陈小东了。苻康彪也是负责给诈骗团伙取款的,上线应该也是“阿牛”。他知道他帮“阿牛”取得现金都是骗来的钱,他们那里好多年轻人都在做这种事,就是给别人手机上发短信说是中奖了,如果有人打电话来,就以领奖品需要交保证金、公证费等等方式骗钱,所以他知道这钱都是骗来的。10、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小东与共同作案人苻康彪、林开安相互辨认出对方。11、谅解书证明,被害人齐某某、孙某某对被告人陈小东表示谅解。1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监控录像清单、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明细清单、监控视频照片证明,被告人陈小东通过银行ATM机提取被害人被骗赃款的事实。13、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扣押被告人陈小东赃款36000元,并向被害人孙兰退赔22205元,向被害人齐某某退赔13795元。14、本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共同作案人苻康彪、林开安因犯诈骗罪已被判处刑罚。15、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小东系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于2016年5月13日被羁押儋州市第一看守所。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小东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东帮助诈骗团伙提取赃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小东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小东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3.6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小东在诈骗团伙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相比共同作案人苻康彪、林开安,被告人陈小东作用较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小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止),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峰涛人民陪审员 杜绪军人民陪审员 郭乃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碧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