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4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陆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陆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4民初715号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保县吉星路兴福苑。法定代表人,曾祥义,该公司经理。被告:陆某某,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其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郅翔app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