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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刘建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东,刘建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6民初2596号原告李晓东,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刘建坤,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李晓东诉被告刘建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97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刘建坤购买原告李晓东的瓷砖,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9760元,并且被告于2014年12月2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欠条一份。证明2014年12月26日,因被告刘建坤购买原告的瓷砖,欠原告29760元的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左右,被告刘建坤购买原告李晓东的瓷砖,中间给一部分货款,到2014年12月26日仍下欠原告李晓东29760元,该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建坤购买原告李晓东的瓷砖,并就货款向原告出具有欠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依法成立。依据原告有效证据,现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9760元,被告应当偿还。综上分析,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976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建坤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晓东货款29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治业审 判 员  郭希海人民陪审员  孙万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