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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华豹与赵俊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322执440号本院在执行陈华豹与赵俊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赵俊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赵俊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