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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先猛诉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狮支行金融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猛,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狮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2433号原告:李先猛,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7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狮支行,住所地西充县青狮镇。委托代理人:仲有昌,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猛诉被告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狮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先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先猛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先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原告李先猛负担。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