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友谊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关明强、姜树微、付国、汤晓红借款合同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关明强,姜树微,付国,汤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2执1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王晓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树国,男,43岁。被执行人关明强,男,36岁。被执行人姜树微,女,30岁。被执行人付国,男,60岁。被执行人汤晓红,女,48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友谊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关明强、姜树微、付国、汤晓红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网上拍卖被执行人付国、汤晓红位于友谊县友谊镇挹娄大街农场劳服综合楼1单元201室(产权证号:友房权证友谊镇字第000129**号、000129**号、建筑面积138.98平方米)抵押房屋一处,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流拍保留价339760.00元接受该房屋,抵偿债务339760.00元,被执��人付国、汤晓红免除抵押担保责任。余款因被执行人关明强、姜树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