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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长臣与张新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臣,张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刘长臣。被执行人:张新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臣与被执行人张新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3)钢民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3)钢民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毕研雷审 判 员  张恒贵代理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