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刑终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刘某、屠某犯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顺芳,屠胜军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终313号原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顺芳,无业。2007年6月、2014年12月因赌博被宜兴市公安局分别决定罚款五百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6年1月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13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8月2日经宜兴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屠胜军(绰号“小笼包子”),无业。2010年12月、2015年12月因赌博被宜兴市公安局分别决定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13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顺芳、屠胜军犯赌博罪一案,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苏0282刑初573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顺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屠胜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刘顺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顺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顺芳、原审被告人屠胜军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顺芳撤回上诉的申请系自愿提出,事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顺芳撤回上诉。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刑初5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海宏代理审判员  蒋 璟代理审判员  周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奇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