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与王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王博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09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地址:邢台市桥西区负责人:薄世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虎,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博,男,住任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凤坤审 判 员 李旭冲人民陪审员 陈军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虹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