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正元、易勇与被告吴孟轩、向勇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正元,易勇,吴孟轩,向勇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1594号原告:郭正元,男,生于1966年9月4日,汉族,住通江县。原告:易勇,男,生于1968年10月15日,汉族,住通江县。被告:吴孟轩,男,生于1977年2月10日,汉族,住通江县。被告:向勇国,男,生于1973年11月26日,汉族,住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正元、易勇与被告吴孟轩、向勇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正元、易勇于2016年10月26日以被告向勇国下落不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正元、易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正元、易勇撤回对被告吴孟轩、向勇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 文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显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