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柏君、李永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柏君,李永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31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柏君,男。2011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永全,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柏君、李永全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奕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柏君、李永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李柏君、李永全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医院外科大楼一楼电梯口处,采取由李永全掩护,李柏君盗窃的方式,趁被害人潘某某不备之机,扒窃其放置于背包内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400余元。案发后,李柏君亲属已退赔潘某某人民币1400元。另查明,2016年8月8日被告人李柏君被民警抓获后,按照民警的指示,打电话将被告人李永全约到指定地点,民警将李永全捉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柏君、李永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犯罪现场指认照片,情况说明,谅解书,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1)黔法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及李柏君、李永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柏君、李永全均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柏君、李永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共同犯罪中,李柏君、李永全各自分工协作,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可按照各自所起作用大小予以处罚。李柏君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李柏君、李永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李柏君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李柏君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柏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永全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瑞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