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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乔文祥诉被告杨凯、杨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文祥,杨凯,杨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737号原告:乔文祥,男。被告:杨凯,男。被告:杨洋,女。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的原告乔文祥诉被告杨凯、杨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忠山审 判 员  田元元代理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