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乔文祥诉被告杨凯、杨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文祥,杨凯,杨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737号原告:乔文祥,男。被告:杨凯,男。被告:杨洋,女。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的原告乔文祥诉被告杨凯、杨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忠山审 判 员 田元元代理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