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3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葛治学与张录金、贾荣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录金,贾荣只,葛治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录金(又名张某),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荣只,女,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华锋,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治学(又名葛某),男,194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录金、贾荣只因与被上诉人葛治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3民初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录金、贾荣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录金、贾荣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录金、贾荣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张录金、贾荣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