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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宋慎君与刘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慎君,刘春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3273号原告:宋慎君。被告:刘春香,年龄不详。本院认为,原告宋慎君与被告刘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本院管辖,故本院依法予以立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债权人为吉林省环球种业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现宋慎君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慎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返还原告宋慎君;邮寄费112元,由原告宋慎君负担28元,返还原告宋慎君8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英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熙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