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执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东港市璟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綦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璟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綦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1836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璟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平。被执行人綦学华。申请执行人东港市璟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綦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辽0681执1319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物业费1336元,被执行人綦学华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86元(含案件受理费30和执行费5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执1319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明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