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7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文云与骆小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云,骆小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875号原告:李文云,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骆小红,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李文云与被告骆小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李文云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云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杨玉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