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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于国芳与王冬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芳,王冬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315号原告于国芳,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冬雪,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国芳与被告王冬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国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于国芳负担。审 判 长  张成玉代理审判员  张尔航代理审判员  陈 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岳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