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成都益邦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成都益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执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住所地:张掖市。委托代理人:雷宝生,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芦永峰,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益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华门街。法定代表人:张玉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伟,该公司员工。本院执行的(2016)甘执46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成都益邦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都在张掖市,为了便于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甘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由���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强 峰代理审判员 朱 华代理审判员 许功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宸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