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瑞华与杨庆兵、刘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华,杨庆兵,刘海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2716号原告朱瑞华,男。被告杨庆兵,男。被告刘海兰,女。原告朱瑞华诉被告杨庆兵、刘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瑞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庆兵、刘海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瑞华诉称:2016年5月24日,被告杨庆兵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0000元,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期限3个月。当日,原告将借款6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杨庆兵的银行账户。被告杨庆兵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的还款期限到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杨庆兵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及自2016年5月25日起的利息未付。被告刘海兰与被告杨庆兵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海兰理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被告被告杨庆兵、刘海兰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5日,被告杨庆兵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0000元,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6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期限3个月,若逾期还款应按逾期还款本息的3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当日,原告将借款6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杨庆兵的银行账户。被告杨庆兵还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到达后,被告杨庆兵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借款本金60000元及其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今的利息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刘海兰与被告杨庆兵于2015年9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杨庆兵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被告刘海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1份,二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个人借款合同、借条各1份,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朱瑞华与被告杨庆兵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被告杨庆兵未按约定及时、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庆兵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因原告与被告杨庆兵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又因被告杨庆兵已支付3个月的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庆兵支付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其余利息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刘海兰是否承担本案债务的问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被告刘海兰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债务系被告杨庆兵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海兰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庆兵、刘海兰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瑞华借款本金60000元及其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被告杨庆兵、刘海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英人民陪审员 钟赞群人民陪审员 温庆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毛远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