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第某某与某某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第五某某,旬邑县赤道社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224号申请执行人第五某某,男,生于1953年7月12日,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邑县某某小区。被执行人旬邑县赤道社区某某。住所地:旬邑县赤道社区下某某村。法定代表人第五某某,该村村主任。本院于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第五某某与被执行人旬邑县赤道社区下某某村委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民初字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革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明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