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执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海生与芜湖西山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生,芜湖西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中执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生,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芜湖西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法定代表人:章玉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限期自动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委托芜湖金土地房地产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芜湖西山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籍山镇西山家园4号楼101、201、102、202、103、203、104、204、105、205、106、206、107、207、108商业用房进行评估,评估总值为921.2222万元。2016年4月28日,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予以拍卖。在三轮拍卖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王海生申请以第三轮拍卖的保留价739.4万元对上述房产予以变卖,其中,西山家园4号楼101、201、102、202变卖保留价为201.2万元;103、203、104、204变卖保留价为221万元;105、205、106、206变卖保留价为176.8万元;107、207、108变卖保留价为140.4万元。2016年9月12日,张茜茹(身份证号:)以140.4万元竞得107、207、108商业用房;2016年9月17日,程江陵(身份证号:)以201.2万元竞得101、201、102、202商业用房。现申请执行人王海生向本院申请以西山家园4号楼103、203、104、204、105、205、106、206商业用房变卖拍卖的保留价397.8万元,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经审查,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芜湖西山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籍山镇西山家园4号楼103、203、104、204、105、205、106、206商业用房作价397.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海生抵偿其债务;该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王海生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洪审 判 员 杨非凡代理审判员 巫辰晶二O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强 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