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2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丁克兵与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顺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克兵,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顺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2930号原告:丁克兵,男,生于1982年1月20日,汉族,湖北省保康县人,住保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克平,男,生于1984年3月19日,汉族,湖北省保康县人,住保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勇军,营山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波,董事长。地址:四川省西昌市健康路357号。被告:唐顺刚,男,生于1979年6月11日,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广安市前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克兵与被告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顺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就劳务分包工资结算等唐顺刚与丁克平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丁克兵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克平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克兵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克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克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丁克兵负担。审判员 钟晓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