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民初0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磐安县卫星印刷厂与磐安县新意达塑料厂、陈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安县卫星印刷厂,磐安县新意达塑料厂,陈垚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民初02100号原告:磐安县卫星印刷厂,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新兴街**号。投资人:郑大乔。被告:磐安县新意达塑料厂,住所地:磐安县尚湖镇尚湖村。被告:陈垚平,男,汉族,住磐安县。原告磐安县卫星印刷厂与被告磐安县新意达塑料厂、陈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磐安县新意达塑料厂(该厂系由陈垚平个人投资)、陈垚平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2650元及自起诉日起按年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荣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磐安县卫星印刷厂的投资人郑大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磐安县新意达塑料厂、陈垚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9日和2016年1月10日,被告磐安县新意达塑料厂分二次向原告购买纸、彩卡等印刷品,共计货款22605元。被告陈垚平在原告的两次送货单上签名并标注“于2016年2月5日前付清”的字样。2015年11月27日原告开具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款额为21030元。嗣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延不付。经查:被告陈垚平系被告磐安县新意达塑料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本院认为,被告磐安县新意达塑料厂欠原告货款22605元,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陈垚平系被告磐安县新意达塑料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之规定,被告陈垚平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磐安县新意达塑料厂、陈垚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主动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磐安县新意达塑料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磐安县卫星印刷厂货款22605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损失应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磐安县新意达塑料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由被告陈垚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磐安县新意达塑料厂、陈垚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荣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