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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粤09刑申15号李日阳: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茂中法刑一终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申诉人没有故意伤害李玉贵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玉贵右尺桡骨钢板折断是由申诉人的推搡行为导致;李玉贵钢板折断再发骨折形成时间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认定其伤情系2014年4月7日造成不符合逻辑和常理;本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诉人成立故意伤害罪,对申诉人应适用无罪推定准则,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请求再审,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改判申诉人李日阳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因邻里纠纷推搡被害人并致被害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申诉人请求再审并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