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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3325-1号

王飞与蒙城县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王飞,蒙城县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325-1号

原告:王飞,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蒙城县庄子大道,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21252000056。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蒙城县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少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慧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