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民初3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博罗县园洲镇李屋经济联合社与吴开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园洲镇李屋经济联合社,吴开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3773号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李屋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博罗县。负责人李善荣,社长。委托代理人黄达权,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开球,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身份证号码:×××5870。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李屋经济联合社诉被告吴开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0月9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受理费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于当日收悉后,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李屋经济联合社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堂辉审 判 员 黄利仁人民陪审员 黄 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带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