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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8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秦某与王某1、王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王某1,王某2,李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8192号原告秦某,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1,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2,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女,1987年6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1,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职业不详。被告张某2,男,1967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李某、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某1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幢1062#房屋(产权证号为100102**)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为12万元,同时要求将被告王某2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幢01042#房屋(产权证号为1760212002**)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为13万元。担保人张亚东以其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南1号1011房屋(蒙房权证赤字第XX**号)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张某1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幢1062#房屋(产权证号为100102**)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为12万元,二、将被告王某2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幢01042#房屋(产权证号为1760212002**)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为13万元。三、将担保人张亚东位于所有的赤峰市××区南1号1011房屋(蒙房权证赤字第X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志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雅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