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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忠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忠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3252号原告: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久和国际新城一期。法定代表人:褚志群,总经理。被告:马忠标。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忠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广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