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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5刑初29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行了审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兆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白某某(在逃)经预谋,二人驾驶陕A5Z2**号东南牌小型汽车窜至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办北田九组,趁杨某某家中无人,二人进入杨某某家,将北边卧室抽屉内3000余元盗走,将南边卧室内一台46寸海尔牌液晶电视机盗走。作案后,二人将电视机销赃,所得赃款及其3000余元现金分赃后挥霍。经鉴定:被盗海尔牌46寸液晶电视机价值334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说明、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涉案物品简易价格鉴定意见书、监控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确保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非法所得6347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党粉丽代理审判员  马 煜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