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26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两江信用社与王洪云、张德明、王洪忠、姜成杰、卢艳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王洪云,张德明,王洪忠,姜成杰,卢艳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504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以下简称“两江信用社”),住所地安图县。代表人曹磊,主任。被执行人王洪云,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张德明,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洪忠,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姜成杰,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卢艳福,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与王洪云、张德明、王洪忠、姜成杰、卢艳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813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永日执行员  孙运功执行员  王彦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美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