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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2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洪建与朱志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建,朱志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02民初1884号原告王洪建,男,汉族,1981年11月6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委托代理人涂焱峰、杨光贵,系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志麟,男,汉族,1986年5月27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原告王洪建与被告朱志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王洪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洪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游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