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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4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邵则长与陈月荣、叶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月荣,邵则长,叶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月荣,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则长,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审被告:叶忠辉,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陈月荣为与被上诉人邵则长、原审被告叶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陈月荣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月荣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月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翁若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