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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周华侨与杨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小额诉讼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侨,杨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0民初3253号原告:周华侨,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杨国祥,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周华侨与被告杨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华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国祥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华侨诉称,2014年以前,原告与被告合伙做汽车货运,后双方结束合伙关系,货运单全部在被告手上,被告收账后,尚欠原告5000元货运费。2014年9月20日,原告追讨时,被告称,货运费打牌输了,当做5000元是借给被告的。并出具欠条,“今欠周华侨5000元整(大写伍仟圆整),年底还清欠款人杨国祥”。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给了1000元,剩余的4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4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杨国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周华侨与杨国祥因朋友介绍认识,属朋友关系。2014年9月20日,杨国祥向周华侨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周华侨5000元整(大写伍仟圆整)年底还清欠款人:杨国祥2014.9.20。”到期后,杨国祥偿还1000元,尚欠4000元,周华侨多次向杨国祥催收欠款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核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国祥向原告周华侨出具了欠条,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杨国祥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偿还欠款。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周华侨催收,被告杨国祥已偿还1000元,尚欠款4000元。被告既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以反驳原告的主张,原告周华侨请求被告杨国祥偿还欠款4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国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华侨欠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杨国祥负担(原告周华侨已垫付,被告杨国祥在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周华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海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