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执字第020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捷美家居有限公司、周学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捷美家居有限公司,周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2033-1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州捷美家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学松。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捷美家居有限公司、周学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虎商初字第1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捷美家居有限公司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5年11月30日解除,被告苏州捷美家居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未付租金500500元(已经扣除保证金200000元),被告苏州捷美家居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12月1日前全部付清。二、《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详见《租赁合同》租赁事项一栏列表)的所有权归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三、案件受理费10862元,减半收取5431元,由被告苏州捷美家居有限公司承担,于2015年12月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四、被告周学松对被告苏州捷美家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5931元,执行费745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取被执行人苏州捷美家居有限公司拍卖款20万元,优先扣除本案执行费7459元后剩余执行款192541元,本案尚有执行款313390元未能执行到。根据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及组织机构代码对其银行存款进行查询,但未发现有存款;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苏州捷美家居有限公司名下有小型汽车两辆,上述车辆已去向不明且被多次查封,故本院无法处置;向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上海市闵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学松名下座落于上海市畹町路不动产两套,上述两套不动产本院系轮候查封且涉及抵押,故无处置权。鉴于此,本院将被执行人苏州捷美家居有限公司、周学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人民银行查询回单、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回执、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商初字第1222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嵇建平审 判 员 孙榕宁代理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子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