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30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蔺娜与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娜,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30518号原告:蔺娜,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被告: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优盛大厦C座9层902房间。法定代表人:刘铁梅,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慧,女,该公司职员。原告蔺娜与被告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以下简称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蔺娜、被告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蔺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要求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退还交纳的学费248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交通费及住宿费1500元)由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于2013年8月11日与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签订了《环球美联课程注册协议书》,约定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为我提供英语培训,课程等级从W1到A3,学习期限自2013年8月11日到2015年8月11日,课程实收学费24800元。合同订立当日,我向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付款1500元,同时向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21800元用于支付学费,于2013年8月22日又向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付款1500元。2014年3月我由于工作原因到重庆上班,且重庆没有环球美联分支机构,故我请求解除合同,但是环球美联坚决不允许,我于2014年3月3日被逼签下《合同变更申请表》,变外教现场授课为三年多媒体学习,课程冻结一年,合同期限变更为自2014年8月31日至2017年8月30日。但自2014年3月3日装载了环球美联的多媒体学习软件后,只登陆成功一次,之后再不能成功登陆,使我到目前为止一直无法正常学习,英语水平一直无法获得提升,我已对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的课程失去所有信任。我在与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沟通过程中发现在双方签约前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所做的承诺均为虚假,其所称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优质师资服务,在合同中也没有任何保证。另外,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有大量约束我责任和义务的条款,严重损害了我的权利。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辩称,不同意蔺娜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同意退还其全部学费。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乙方权利义务第4、5条约定了退费时间和退费要求,蔺娜的申请不符合该要求。其次,蔺娜在校期间一共上过16节面授课,多媒体的学习时间也是13小时12分钟,鉴于蔺娜已经上过这么多课,怎么体现我方没有良好的教学条件和师资,蔺娜对其主张应当提交证据证明。我方认为蔺娜在恶意解除合同。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11日,蔺娜(乙方)与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签订《环球美联课程注册》,约定:2、合同有效期从2013年8月11日至2015年8月10日,共计24个月;3、课程从W1到A3,最多共计9级数,须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4、学费24800元,实收24800元;5、备注:美联承诺学员学习期内可享受全程服务帮助,学员承诺学习期内保证平均每周至少五个小时学习时间,双方非法定因素不得解除此合同;6、学员本人已完全了解环球美联课程的特点、方法、收费;完全明白并同意背面各项条款的内容,自愿注册成为环球美联学员。在该协议背面有《课程注册条款》,内容包括:一、总则:1、本注册在学员缴纳学费后(部分或全部),注册学员与环球美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均同意将此注册视为注册合同;2、环球美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提供优质英语教学服务的专业培训机构,具备提供本注册登记合同项下英语技能培训服务的资质及能力;3、签署注册合同者(以下简称乙方)为自愿注册接受甲方英语培训的申请人;4、经向甲方咨询,并对甲方提供的环球美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课程之学习、教学方法及其它事项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及认可后,乙方自愿与甲方签订本英语课程注册登记合同;5、理想学习进度为2个月完成一个级别;6、本注册合同自乙方签字并交纳学费(部分或全部)后生效,甲方从注册日开始即向乙方提供教学服务;7、甲方和乙方的权利都在此文件中表述,任何口头交流或承诺均为无效;二、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方的权利义务:……2、甲方所承担的教学义务仅限于位于中心的语音教室和在中心的一切学习及教学服务,甲方鼓励乙方充分利用位于中心的一切设施来体验“真实的语言环境”,鉴于网络信息由位于美国的环球美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国际部提供,且需要乙方自备互联网宽带及其他软硬件的支持(软硬件最低配置请咨询甲方课程顾问),故甲方不能保证乙方互联网的连接、稳定及速度;由于非甲方可控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联线速度或软硬件不兼容性、乙方电脑中有非法软件、病毒等)造成学员无法登陆互联网或正常使用该网站各项功能,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的权利及义务:3、乙方除了有权在中心开放时间内充分利用甲方提供的设备和教学服务进行学习外,还有权登陆甲方国际部的网站,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位于非中心语音室的多媒体语言学习,在进行此项学习时,乙方需要自备互联网宽带及其它软件支持,并应自行承担不能正常登陆及进行此项学习的风险;4、乙方对学习课程不满意,有权按以下条件终止合同:a)注册课程后5个工作日内(包括注册当天)提出退学,学费将退还乙方,但甲方需扣除乙方800元人民币的管理费用,以支付教学服务、教学管理及资料损耗费;b)注册课程后20个工作日内(包括注册当天)提出退学,学费将退还乙方,但甲方要扣除乙方4800元人民币的管理费,以支付教学服务、教学管理及资料损耗费;c)乙方在以上两种情况下提出退学,应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申请书必须当面或以传真方式递交,申请提交日期以中心主任确认为准,甲方将在20个工作日内退还有关学费;5、注册超过20个工作日内(包括注册当天),将被视为对中心的教学方式、教学质量及相关服务表示满意,则此后在任何情况下,中心都不予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2013年8月11日和2013年8月22日,蔺娜分别向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交纳学费1500元,总计3000元;余款21800元通过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支付,现全部贷款已还清。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认可蔺娜已支付全部学费。蔺娜在2013年8月、9月、10月和11月都有上课记录。2014年3月3日,蔺娜向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提交《合同变更申请表》,备注部分有如下内容:学生因到外地上班,无法继续正常上课,故将课程转为三年多媒体学习,不得再学习其他课程,此次变更为最后一次变更。蔺娜表示备注部分内容为双方协商一致后其手写上去的。当天,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为蔺娜安装课程系统,蔺娜在《课程系统安装通知单》上签字。蔺娜曾于2013年11月30日申请冻结课程,冻结期间为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蔺娜自述申请冻结的理由为:当时我要考研,时间紧,没有时间上课。对于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蔺娜陈述如下: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提供给我的学习资源无法满足我的需要,变更之后我通过多媒体学习根本达不到效果;在后续学习过程中,我感觉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提供的课程与其价格不相符,宣传的时候自述是政府的培训机构;我当时要求解除合同是因为我调动到外地上班,不能在北京学习;我对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已经没有信心了,我不想再继续学习。截至目前,蔺娜仅完成了W1级的课程学习。在变更为多媒体学习之后,其仅在2014年10月2日登陆学习过一次,之后再未登陆过。对此,蔺娜表示是因为系统无法正常登陆,且表示登陆出现问题之后,其仅给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打过一次电话,之后未再联系过。经当庭演示,蔺娜使用密码0007进行登陆后,登陆页面提示“无效登陆”。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解释:无效登陆的原因就是账号不对。蔺娜更换密码为0008后,仍然无法正常登陆。后经技术人员提示,蔺娜使用其身份证号码后四位数字成功登陆。但进入之后,系统提示“需要更新,可以使用”。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表示,随时可以进行更新,主服务器24小时都开着,正常的话几分钟就可以完成,对电脑硬件没有要求,不需要更新电脑硬件。但经本院询问,蔺娜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更新,也不需要技术人员协助进行更新,因为其本身不想再继续使用。蔺娜就其主张的住宿费和交通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环球美联课程注册协议书、收据、合同变更申请表、课程系统安装通知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本案中,蔺娜与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于2013年8月11日签订的环球美联课程注册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其应为合法有效,并应据此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该注册协议第二条第4款应理解为合同双方对一方解除合同条件的约定;第5款应视为合同双方约定在注册超过20个工作日后不同意协商解除合同且该情况下不存在约定解除条件,但上述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所享有的法定解除权。庭审中,蔺娜主张想退学、要求解除合同是因为对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的教学效果不满意、没有信心,但其自始未能明确指出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在教学效果方面或教育培训方式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仅单纯表示“不满意、没有信心、不想在被告那里学习了”,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对于蔺娜在庭审中反映的多媒体课程系统无法正常登陆问题,经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技术人员当庭演示,系因蔺娜输入的登陆密码错误和未及时进行更新所致。经本院当庭询问,蔺娜亦明确表示不需要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技术人员帮助进行系统更新,也不会自己主动更新,因为其不想再继续学习了。故从蔺娜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其申请冻结课程、变更合同的整个过程可知:首先,蔺娜在注册之后的半年内,其陆续存在上课记录,亦即其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一直在接受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间内并未提出过退学申请;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蔺娜提出要求冻结课程和变更合同的原因均为其自身主观因素,主要原因是其工作变动,无法保证学习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蔺娜虽主张其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提供的学习资源无法满足其需求、通过多媒体学习达不到效果,但其未就该主张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亦不能证明其存在符合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情形,故蔺娜现提出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学费24800元之诉请,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蔺娜提出的要求环球美联海淀分公司承担交通费及住宿费1500元之诉请,因本案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蔺娜提出的该项诉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蔺娜未就该项主张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蔺娜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蔺娜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