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程某某申请执行代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504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女,1965年1月10出生,住黑山县黑山镇。被执行人代某某,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常兴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26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李 岩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