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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美秀与许金銮、刘继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秀,许金銮,刘继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2民初1923号原告:杨美秀,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清云,男,浦城县南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浦城县。被告:许金銮,女,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告:刘继年,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原告杨美秀与被告许金銮、刘继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美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清云、被告许金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继年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美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许金銮、刘继年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3日起至法院判决返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事实与理由: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2日许金銮以生意需资金为由向杨美秀借款10万元用于周转,借期一年,月利息15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许金銮归还了杨美秀借款2万元。许金銮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支付杨美秀利息至2016年1月12日止。杨美秀多次要求许金銮、刘继年偿还借款无果。许金銮辩称,欠杨美秀借款8万元及利息是事实,该借款是其与刘继年的夫妻共同债务,现暂无力偿还,由法院依法判决。刘继年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许金銮与刘继年是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2日,许金銮向杨美秀借款10万元,杨美秀通过建设银行转入许金銮账户,许金銮出具了借条给杨美秀,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息为每月1500元。许金銮借款后,于2015年12月归还杨美秀借款本金2万元,支付杨美秀利息至2016年1月12日止。本院认为,许金銮向杨美秀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有许金銮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许金銮和刘继年系夫妻关系,故应认定该债务属许金銮和刘继年的夫妻共同债务。现杨美秀要求许金銮、刘继年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刘继年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许金銮、刘继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美秀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许金銮、刘继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芝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雅婷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