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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恢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邓利与赵泽莉黄纪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利,黄纪,赵泽莉,彭水县天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恢663号申请执行人邓利,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黄纪,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赵泽莉,女,苗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彭水县天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新田乡马峰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43000000966。法定代表人赵泽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利与被执行人彭水县天栋建材有限公司、黄纪、赵泽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的相关情况,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8民初155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文审 判 员  王华恒代理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