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涛与王爱华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涛,胡建伟,王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徐涛,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京九办事处东清新村。被执行人胡建伟,男,195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被执行人王爱华,女,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3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建伟有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文峰村常庄1幢101号和201号室房产(房产编号:阜房权证颍州区字第19990026**、丘地号40509750-48),已被本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3474-1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查封。依照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建伟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文峰村常庄1幢101号和201号室房产(房产编号:阜房权证颍州区字第19990026**、丘地号40509750-48)。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晓雨 来自: